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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法部启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项目,我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例“对农民工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成功入选,成为全国首批入选的法律援助案例。
“对农民工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是全国首例工伤先行赔付案,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厉害了,我的哥!当时,北京义联曾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通报!浙江法制日报也将该案评选为优秀经典案例!
到目前为止,该案仍是工伤先行赔付案中数额最大的,案子的承办律师刘济平经常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对此类案件咨询电话!
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第41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先行支付条款成为“冬眠条款”。该案成功激活了先行支付的法律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工伤者成为全国首个受惠者,让国家的法律不再躺在纸面上。
今年9月份以来,江北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选编工作,专门开会集思广益,并成立江北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选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带队,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并确定专人负责,动员各科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司法部相关要求,通过精挑细选、反复斟酌,最后才选出代表性强、社会效果好的案例参与评选。经过层层筛选,“对农民工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被司法部作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规范性的指导案例,作为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案例撰写、选编、评审和复审中的参考。
正是在这种工匠精神的指引下,江北区司法局把法律服务工作做深、做细。今年以来,加大“三名工程”落实力度,专门出台提升律所品牌化和规模化的“双化”计划,强化经典案例的搜集和选报,在本次案例选编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案情简介袁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宁波打工,受雇于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年8月16日下午,袁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年8月30日,袁某某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年10月11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无力再继续支付,并且对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袁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截止于年3月12日,袁某某已欠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某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年1月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律师、刘济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医院,认真听取袁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所呈现的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其次用人单位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袁某某后续治疗出现问题,再者用人单位并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赔偿能力。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袁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袁某某后续治疗;三是能使袁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检索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虽有法律规定,但先前并无案例操作实践,承办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得不到赔偿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一级伤残,根据《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此,医院与袁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袁某某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赔偿方式。
先后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在诉讼的同时,承办律师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要求社保部门先行解决袁某某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能让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答复承办律师称因无先例,需申报上一级社保部门开会研究。此后,社保部门多次与袁某某、承办律师、医院协商,最终支付了袁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医院保障袁某某的后续治疗。在最终的工伤赔偿司法文书确定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有之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例,对于后续的赔偿申请,社保部门按照程序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加上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总计60余万元,本案于年4月份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是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先行支付数额巨大)。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费用的支付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也是没有先例可循,其难度可想而知。本案中袁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从一开始的确认事实劳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最后到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在以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打工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用人单位往往属于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致打工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而《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出台,解决了这个困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多年的问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案袁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所在的单位未替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造成袁某某拖欠医疗费,医院停医停药,影响了治疗和康复。这样的局面,既不能责备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因为用人单位实在也是能力有限;医院停医停药,因为如都这样,医院也必将入不敷出。《社会保险法》第41条,如雪中送炭,一举解开了多方纠结,而袁某某,则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批受惠者。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41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先行支付条款成为“冬眠条款”。本案的出彩点在于成功激活了先行支付的法律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工伤者成为我国首个受惠者,让国家的法律不再躺在纸面上。
本案结束后,全国媒体纷纷报道,全国义联将本案写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年-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中,浙江法制日报将本案评选为优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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